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1、节能量保证型。节能量保证型根据在合同期内的要求,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同时节能服务公司要实现一定程度的节能量和除了资金外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合同期满后,根据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节能量达到合约内的相关规定,用能单位可以采用全款或者分期支付来支付服务费用;如果节能量并未达到合约要求,则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根据合约中还未达到的部分。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只需要承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实际节能量的差额补偿,使融资风险降低,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用户不愿意接受采用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因为将举债归为资产负债表,会影响经营,也会增加融资成本。对于一些小型项目或者潜力很大以及用户信誉较好的项目,公司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接受程度比较高。
2、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分享型是目前最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在用户的配合下,进行全程管理和维护。
在合同期内,根据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合同的相关要求,项目资金有两种提供方式,一是项目资金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提供;二是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资金问题。
等到停工停产后,双方将通过对节能量的认定,以此来划分各自的利益。合同期满后,根据约定,用能单位取得设备所有权和今后所有收益。由于融资主体的不相同导致效益分配比例的不相同,这是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最主要的区别。
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比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可使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更高的回报,可以降低风险。
国家也出台了一些鼓励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的政策与法规。
3、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之一,根据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合同的相关要求,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自身企业能源系统以及对其运行和管理,相关费用是由用能单位所支付的。
等到合同期满后,根据约定,用能单位取得设备所有权和今后所有收益。
4、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根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服务合同的相关要求,所用设备与服务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后期租赁给用能单位,由用能单位定期支付费用。
合同期满后,根据约定用能单位取得设备所有权和今后所有收益。